约定以房抵工程款,房价上涨后反悔,法院判了
一,案例简介:2016年2月,被告房产公司与第三人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房产公司部分楼宇的外墙保温工程。后来双方协商约定,房产公司用威海某小区一处住宅楼(含储藏室)抵顶项目工程款,房产公司需依照建筑公司指示将房产过户至原告王先生名下。于是,王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定房协议》,该协议为格式合同,约定定金5万元,但因以房抵债,房产公司仅要求王先生缴纳定金3万元。
2019年5月,施工工程结算后,因房产价值超出欠付工程款,房产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房产价值超出工程款部分由王先生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房产公司应与王先生签订《商品房转让合同》,协助将该房产过户至王先生名下。
后因市场行情,房产价值大幅上涨,王先生多次要求按2019年《协议书》约定补缴房款、签订合同,房产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
2021年2月,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房产公司交付房屋并协助王先生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公司提起反诉,主张双方签订的《商品房定房协议》只是预约合同,双方未订立本约合同,房产公司没有协助王先生办理房产过户的义务;根据预约合同王先生应缴纳定金5万元,但王先生仅缴纳3万元,已构成违约,要求判令依法解除《商品房定房协议》,且不退还3万元定金。
法院审理认为,2017年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定房协议》,当时房产公司与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尚未结算,双方是在用涉案房屋抵顶工程款的背景下、使用房产公司提供的定房协议格式文本签订的协议,其中关于定金的约定无效,被告房产公司无权要求解除该定房协议。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房产公司在判决生效30日内将抵顶房屋交付给原告王先生,并协助王先生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驳回房产公司的反诉请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房产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理应恪守诚信,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在协议明确王先生愿意缴纳剩余房款的情况下,房产公司理应及时向王先生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其在房屋具备交付及办证条件的情况下,因房屋价格上涨,拒不履行生效协议,拒收王先生缴纳的房款,拒绝向王先生交付房屋,违背了诚信原则。房产公司应在接收王先生支付的房款后,向王先生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二,案例总结:
看完以上案例,我们可以明白,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讲究信誉、恪守承诺。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