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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解释

收录时间:2025-12-29 09:41:31浏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解释

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需要,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关于缺席审判程序中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方式规定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规定的“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是指被告人所在地的法律、判例、惯例、司法实践等所规定、承认、认可、接受的各种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公告、公示、电子等送达方式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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