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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自甘风险纠纷案件裁判要旨

收录时间:2025-05-09 10:44:59浏览:

1典型案例:飙车等不为我国法律法规承认的文体类活动不能用自甘风险规则进行免责——易某莲、宋某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认为:我国的法律只保护合法的活动和权益,“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是指合法的文体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无法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打黑拳、飙车等不为我国法律法规承认的文体类活动理应得不到我国法律的保护。本案虽系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但原、被告系相约去“跑山”不符摩托车作为交通工具的使用目的,故本案不应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确定责任,应按一般侵权确定责任。由于摩托车跑车活动往往会出现超速、机动车改装、利用摩托车在道路上追逐、飙车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故摩托车跑车活动不是法律和道德所倡导和鼓励的活动,不属于正常的文体活动,自愿参加摩托车跑车活动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责任范围。    

【案例文号】:2021)湘0105民初8077

 

2典型案例:体育活动培训协议的免责条款依法无效——齐某与某文化公司、郝某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审理法院认为,《培训协议》的免责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某文化公司作为专门从事体育运动项目培训的机构,应当尽到对学员的专业指导、安全保障等义务;其作为培训活动的组织者,无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规则进行抗辩。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齐某受伤由齐某、郝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二人均不承担责任。审理法院判决某文化公司赔偿齐某医疗费等损失。

【典型意义】:

全民健身在体育事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作用。随着“健身热”持续升温,社会力量办体育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健身场所锻炼,随之产生的涉体育纠纷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体育活动培训协议有关除非培训公司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其不承担责任的约定将培训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形仅限于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属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情形,此约定依法无效。本案裁判维护了体育培训学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升体育培训机构安保意识、服务质量和教学水平,促使其依法依约开展培训活动,引导体育培训行业良性发展。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3621日首次发布涉体育纠纷民事典型案例

3、典型案例:即使受害人已经认识到体育中存在固有风险,但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张某、李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跆拳道作为格斗竞技类体育运动,其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本案中,张某系在教练的安排下与吴某进行跆拳道对打训练,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对于吴某的损害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其对吴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阳光俱乐部作为有偿提供跆拳道培训的机构,应当对场内学员的人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尤其在对未成年人进行跆拳道培训的过程中,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做好防止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本案事故发生时,吴某与张某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跆拳道动作要领的理解能力、身体素质及协调能力不同于成年人。跆拳道训练过程中,教练不仅应在旁指导,还应当密切关注学员的动作,及时预防或减少损害的发生。阳光俱乐部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已完全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教育、管理职责,应当对吴某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22)新28民终439

4、参考案例:“自甘风险”规则在未成年人体育运动中的适用——吴某某诉张某某、李某、某某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入库编号】:2023-14-2-001-001

【裁判要旨】:

第一,“自甘风险”的认定。

所谓“自甘风险”,是指“被害人原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不幸发生”的情形。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为增强体质、促进健康,未成年人参加对抗型体育运动培训已成为普遍现象。如跆拳道这类对抗型体育运动,其训练、比赛本身即存在一定的受伤害风险性,参与者处在不确定的危险之中,参与过程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应当是被允许或容忍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前,未成年人在诸如跆拳道对打训练的体育活动中受伤,能否要求对练者或参加者、训练或培训场馆以及组织者承担赔偿责任,各地司法实践处理不一。民法典明确了“自甘风险”规则后,给此类纠纷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使相关各方主体的责任承担更加公平合理,责任范围更加清晰明了。   

第二,“自甘风险”的责任承担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加以确定。

“自甘风险”作为一项抗辩事由,通常会产生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后果。对应到未成年人参与者,要充分考虑“受害者”和“受害者”参与体育活动的年龄、意愿、心智、训练经验、运动经历、受伤原因、主观过错等因素;同时,对于组织者或培训机构,尤其要充分考虑其资质、场地条件、教练员专业水平、对抗训练安排的合理性、安全保障义务、主客观过错、伤害发生后的应急处理等因素。综合以上,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实际、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责任承担范围及比例。    

“自甘风险”规则的妥善适用,既可合理分配责任,也可实现对损害结果的预防,在裁判规范、行为导向上都具有积极意义,亦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力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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