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外人恶意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人可要求赔偿损失
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是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中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有助于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了损失,申请执行人能否要求案外人赔偿?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执行人人能否要求其赔偿?
- -民事案件执行中,除了要保护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还需依法保护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财产权益。申请执行人对程序正当、合理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应当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除非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否则不应以此追究案外人的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2020年10月19日,某生物研究所与某乙村委会等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某乙村委会需支付某生物研究所466万余元。【人民法院案例库: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4民初7700号。】
争议焦点:某甲村委会是否应当赔偿因执行异议之诉给某生物研究所造成的利息损失?
裁判要点:
1、无证据证明某甲村委会与某乙村委会恶意串通妨害执行,某甲村委会主观上无恶意。
法院认为,针对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可见申请执行人要求案外人赔偿损失的前提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存在恶意串通的合意,只有在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才可请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损失。从目前的证据来看,并不能看出某甲村委会及某乙村委会系恶意串通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并不必然导致中止执行,在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某生物研究所可提供担保请求法院继续执行。
2021年5月26日,某生物研究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扣划某乙村委会账户内466万余元。之后,某甲村委会以被扣划账户为其与某乙村委会共有为由,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均被法院驳回。
2022年5月27日,法院执行完毕案款。某生物研究所以某甲村委会的上述行为及执行异议之诉造成其执行案款迟发,给其造成利息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甲村委会赔偿某生物研究所利息损失。
2023年2月7日,法院判决驳回某生物研究所的诉讼请求,认定某甲村委会无主观恶意,不构成侵权。
2、某甲村委会认为其对账户内的资金享有权利,提出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具有正当性,某生物研究所应当容忍。
法院认为:民事执行是基于“表面权利判断规则”来认定权利的归属。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在民事执行活动中有可能侵犯案外人的财产权益,需要赋予案外人有效的救济途径,因此法律规定案外人有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对程序上正当合理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当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除非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否则不应以此追究案外人之赔偿责任。本案中,案涉争议账户由某乙村委会与某甲村委会共有,某甲村委会认为其对账户内的资金享有权利,故提出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其诉讼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某甲村委会提出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不构成侵权,某生物研究所要求某甲村委会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依据,亦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实战指南:
1、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主张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以排除对该标的的执行。其目的在于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错误执行而给案外人造成损失。因此,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是其依法行使权利的行为,案外人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拖延执行的情况下,对申请执行人的损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案外人恶意提出执行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在遇到案外人恶意提出执行异议时,可以提供相应担保,进而申请法院继续执行。建议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异议,指出案外人异议中的漏洞与疑点;如果案外人恶意提出执行异议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案外人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执行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间接损失(如企业经营损失)及维权成本(律师费、差旅费)。
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延伸阅读:
1、案外人捏造事实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如果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案外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18)豫1523刑初31号】
法院认为: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均属于虚假诉讼行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干扰人民法院正常执行活动、为自己或者帮助他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的行为,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社会危害严重。本案中被告人胡某、陶某共同故意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二人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
2、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未得到支持的,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失。【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3民终85号】
法院认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未得到支持的,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失。本案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后自行撤回,又于撤回当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并申请法院中止执行。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的最终审理结果为经本院终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根据前述分析,A公司的债务利息损失确实存在,案外人存在过错,应赔偿因其提出执行异议以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导致法院对调解书暂缓或中止执行期间,未履行部分即A公司主张的105万元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