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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被告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主张,在经二审程序发回重审后提出的,法院应否予以审查
收录时间:2024-04-26 09:17:50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法律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尤其是《民事案件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除非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诉讼程序稳定性的维护,同时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被告在一审期间并未就诉讼时效提出抗辩,而是在案件经过二审程序发回重审后才主张诉讼时效已经经过。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并不属于“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例外情形。因此,法院在重审过程中不应再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审查。
此外,即使原判决未查明诉讼时效的事实,二审法院也不能仅以此为由发回重审。根据“禁反言”原则,如果当事人在一审期间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或者以其行为可以认定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那么在二审期间即使提出新的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法院也不应支持其诉讼时效抗辩。
综上所述,被告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程序发回重审后再提出,法院不应予以审查。这一结论符合《民事案件诉讼时效规定》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法律对诉讼程序稳定性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例如:被告在一审期间并未就诉讼时效提出抗辩,而是在案件经过二审程序发回重审后才主张诉讼时效已经经过。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并不属于“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例外情形。因此,法院在重审过程中不应再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审查。
此外,即使原判决未查明诉讼时效的事实,二审法院也不能仅以此为由发回重审。根据“禁反言”原则,如果当事人在一审期间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或者以其行为可以认定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那么在二审期间即使提出新的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法院也不应支持其诉讼时效抗辩。
综上所述,被告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程序发回重审后再提出,法院不应予以审查。这一结论符合《民事案件诉讼时效规定》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法律对诉讼程序稳定性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