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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可认定构成与人格混同,因此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收录时间:2023-11-29 15:36:08浏览:

一、秉公说法1.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核心在于能否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责任基础是否认公司人格,认定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2.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

3.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等方面的因素。公司和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否有财务记载是否定公司人格时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在有财务记载的情况下,则证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借贷或者借用,股东与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反之,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财产,不作财务记载,可以证明公司人格不独立,已成为股东的工具、另一个自我。这时,应否定公司的人格。


二、案例详情:

2018年5月20日,创x公司与大x公司签订了《游戏发行和运营协议》,约定大x公司授权创x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地区独家发行运营《超人总动员》游戏,期限为签约之日起至合作产品商业化版本正式上线满三周年。合作产品为大x公司开发的《超人总动员》游戏,包括删档不付费版、删档付费版、不删档付费版、资料片及更新。协议3.5条约定,在创x公司书面确认内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双方以开发系统列表清单及具体需求文档的形式确定用作公测的合作产品相应版本(即不删档付费版)的开发需求。大x公司根据开发需求完成用作公测的不删档付费版的开发并提交创x公司验收。创x公司将对用作公测的不删档付费版进行验收测试。当用作公测的不删档付费版的运营数据达到创x公司的要求时,该版本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双方可根据共同认定的市场状况和版本状况确定不删档付费版的发布日期,即合作产品的正式上线日期。协议3.6条约定,在协议有效期限内,为了满足创x公司对合作产品持续运营要求,大x公司应在合作产品正式上线后每7日提供不少于一次对合作产品的BUG、故障、技术优化或任何技术修订的更新,每15日提供不少于一次的小型的游戏画面、游戏音效、游戏活动规则等与游戏内容有关的更新,每月提供不少于一次的大型的游戏画面、游戏音效、游戏活动规则等与游戏内容有关的更新,每季度提供不少于一次的资料片的更新等。协议3.7条约定,创x公司有权不时向大x公司提出合作产品的修改意见,大x公司应在收到要求之日起10日内提供符合要求的更新及技术文档供创x公司验收。8.2.7条约定,大x公司向创x公司保证和承诺,其提供的合作产品及应用程序、技术文档等技术资料以及图像要素不会导致其和/或创x公司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或其他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产品的名称不会侵犯第三方商标权、游戏的卡通形象不会侵犯第三方著作权等。11.1条约定双方合作费用、收益分成比例、结算周期及结算周期流程条款详见双方签署的《合作产品信息单》。14.1条约定,如果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是不真实、不正确或具有误导性的,或其未能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同意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及可能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向政府机构支付的罚款、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调解费等。协议14.3条约定,如发生如下大x公司实质违约情形,大x公司应在收到创x公司通知之日7日内向创x公司返还部分许可使用费[该部分许可使用费计算方式为:创x公司已支付的许可使用费×(授权期限-实际授权期限/授权期限)]及未抵扣完的预付分成金(如有),且创x公司有权书面通知大x公司解除本协议及相应《合作产品信息单》。其中,实际授权期限是指自相应的《合作产品信息单》签署日起至大x公司收到解除协议通知书之日止的期限,但在合作产品的付费不删档版本(即商业化版本)未能正式上线的情况下,实际授权期限为零。在14.3条项下14.3.2条规定违约情形为,大x公司未能按照《合作产品信息单》约定期限或在双方另行约定期限内交付符合双方确认的验收标准的应用程序及技术文档、压测版本、不付费删档版本、付费删档版本、付费不删档版本等,且超过90日仍未交付的。在合同变更与终止方面,协议16.4条约定,如大x公司发生公司破产、解散、分立、合并、重大资产收购等公司主体资格或控制权发生重大变更情形时,应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创x公司,并与创x公司友好协商对本协议的处理方式。创x公司有权在知悉大x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上述情形下提前终止协议,或选择以补充协议等创x公司认可方式与大x公司的继受方、债权人、收购方等相关第三方签署就协议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在创x公司选择提前终止协议的情况下,大x公司应向创x公司返还许可使用费及尚未抵扣完的预付分成金。

协议附件《合作产品信息单》约定,合作产品付费不删档版本(即商业化版本)交付时间为2018年6月22日之前。创x公司在《合作产品信息单》签署之日起10日内向大x公司支付200万元预付款作为大x公司在东南亚地区的测试费用。如在2018年5月至6月期间的技术测试无法通过测试标准,则各方有权决定解除主协议及合作产品信息单。届时,大x公司同意在接到创x公司测试不通过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创x公司全额返还预付款以及创x公司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如通过测试,预付款可用于抵扣创x公司应支付的许可使用费。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约定,创x公司应向大x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共计200万美元作为大x公司许可创x公司发行、运营合作产品并履行相关义务的对价。许可使用费分二期支付:1.合作产品通过了附录《游戏TDR评估标准及报告》所示测试标准,创x公司收到大x公司开具的预付款收据,且在收到创x公司发出的测试报告通过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创x公司向大x公司支付第一笔许可使用费,金额为160万美元扣除预付款后的金额。2.付费不删档版本(即商业化版本)上线,且该版本经创x公司测试合格,创x公司向大x公司发出经其盖章的合作产品验收合格确认单后30日内,创x公司向大x公司支付剩余的许可使用费40万美元。创x公司的测试标准为:30日留存率5%以上(含本数);活跃付费率5%以上(含本数);ARPPU(平均每付费用户收入)人民币300以上(含本数)。测试标准均为北美地区的测试数据。此外,《合作产品信息单》还对预付分成金、收益分成比例等作了约定。协议后面附录《游戏TDR评估标准及报告》。2018年5月25日,创x公司向大x公司支付预付款人民币200万元。2018年6月1日,创x公司向大x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人民币7243360元,剩下人民币100万元因大x公司未开具发票创x公司未支付。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电子邮件、微信往来显示,双方在2018年6月12日约定谷歌版本上线时间为6月29日,苹果版本上线时间为7月26日。期间双方对合作产品《超人总动员》游戏各版本进行测试、沟通及调整优化,并将谷歌版、苹果版本上线日期一再推迟。2018年7月24日,游戏谷歌版本上线测试。2018年8月21日,涉案游戏谷歌版本收到用户投诉称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涉及侵权。2018年9月6日,创x公司向大x公司发送2018年7月25日至2018年9月5日谷歌测试数据,认为测试未达标。2018年9月25日至26日,大x公司开具许可使用费发票后向创x公司催款人民币100万元,创x公司表示涉案游戏数据不理想公司付款审批通不过。2018年10月8日,游戏苹果版本正式上线测试。2018年10月10日,双方召开项目会议,重新约定了新验收标准:“AOA在2018年12月15日内进行产品调优,并约定数据指标:(1)ARPU达到1美金。(2)30日留存达到4%。此目标针对美国新增用户,数据达到目标后可以进行买量测试。”2018年12月17日,创x公司发出测试数据邮件,认为验收数据不达标。2018年12月19日,创x公司向大x公司发出《法务函》,认为:一、大x公司多次迟延交付游戏软件已构成迟延履行。二、大x公司游戏测试数据未能达到验收标准。三、游戏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四、大x公司工作人员陈述合作款项挪作他用而资金断裂,创x公司担心大x公司的团队稳定性和继续履约能力。基于上述事实,创x公司要求大x公司:一、接到通知5日内提供价值人民币924万元的履约担保或退还创x公司支付款项。二、如大x公司提供担保,创x公司同意大x公司自12月15日起90日内(2019年3月16日前)交付符合验收标准的游戏版本。三、目前大x公司主创人员长期存在大量人员流失情况,请大x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创x公司提供全部在职工作人员清单、职责及联系方式。大x公司次日收到《法务函》。2019年4月17日,创x公司向大x公司发出《解约通知书》,认为大x公司存在迟延交付、宽限30日期满交付商业化版本仍无法达到验收标准严重违约行为,同时大x公司发生重大变更,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经营状况恶化,严重影响游戏开发和更新迭代。通知大x公司:一、自通知到达大x公司之日起,《游戏发行和运营协议》予以解除。二、大x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全额退还创x公司费用人民币9243360元。三、大x公司如未能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全额退还创x公司费用,创x公司将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照24%利率计算迟延履行违约金。《解约通知书》后附合作游戏测试数据。大x公司次日收到《解约通知书》。2019年4月30日,涉案游戏谷歌版本下架。2019年5月21日,涉案游戏苹果版本下架。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创x公司与大x公司签订的《游戏发行和运营协议》及相关附件于2019年4月18日解除;二、大x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创x公司返还许可使用费9243360元,并以924336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三、大x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创x公司赔偿公证费5428元;四、驳回创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大x公司全部反诉请求。大x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本诉、反诉受理费85378.83元,由大x公司承担。

本案二审期间,大x公司向本院提交大x公司2017-2019年度审计报告,拟证明股东与公司分设不同的银行账户,账簿分立,独立核算,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是:王xx、宋x怡、周x凡是否应当对大x公司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审理核心在于本案能否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责任基础是否认公司人格,认定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创x公司本案明确其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条第(一)(二)项,请求王xx、宋x怡、周x凡作为大x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存在混同的一般规则

首先,关于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基石,表现为公司具有独立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及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两个方面。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

其次,关于否定公司人格的判断标准和考虑因素。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创x公司主张王xx、周x凡存在前述第(1)(2)两种情形。

2、王xx、周x凡是否存在使用大x公司财产的情形

本案中,创x公司主张大x公司与王xx、周x凡存在财产混同的特定法律事实是:2018年6月1日至6月5日大x公司向王xx个人账户连续21笔转账合计580万元,490万元记载为“支付王xx还款周x峰”,90万元记载为“支付王xx借款”,转账款仅写明“往来款”,没有标明任何原因,也没有任何财产凭证。王xx账户于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转入大x公司款项合计126.1万元。此外,2018年8月20日大x公司向周x凡转账7.5万元,远高于周x凡工资,亦构成混同。从大x公司与王xx、周x凡的上述资金往来来看,王xx、周x凡存在使用大x公司资金的情形,但是,法律并不禁止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借贷或者借用等活动,这种使用活动并不必然属于无偿使用或用于偿还股东的债务。本案中,周x峰向大x公司转入490万元后,对于大x公司而言,其先是无偿使用了周x峰的490万元,后又经过王xx将490万元转回给周x峰,在王xx明确认可其转出的490万元系大x公司向周x峰还款而非用于支付王xx个人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大x公司并未因此而受损。至于王xx是否已经或者是否仍应向周x峰支付股权转让款,与大x公司无关。对于大x公司而言,490万元的转入与转出并未减少其资产和降低其偿债能力。另外,如果将周x峰转入大x公司的490万元和大x公司转给王xx再转给周x峰的490万元抵销,大x公司收支基本相抵。关于大x公司转账给王xx的另外90万元,大x公司记载了该90万元为向王xx的借款,且王xx也有相应向大x公司转入资金的行为。关于大x公司转账给周x凡7.5万元,该项转账大x公司亦有相应记载,周x凡对此也予以认可,且该7.5万元王xx主张其已代为归还给大x公司。综上,王xx、周x凡客观上并无明显侵占大x公司财产的行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其无偿使用公司资金用于偿还股东的债务。

3、大x公司与王xx、周x凡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否有财务记载

公司和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否有财务记载是否定公司人格时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在有财务记载的情况下,则证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借贷或者借用,股东与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即,如果公司作了财务记载,一般不构成人格混同。反之,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财产,不作财务记载,可以证明公司人格不独立,已成为股东的工具、另一个自我。这时,应否定公司的人格。本案中,一方面,大x公司提交了2017年8月17日至2019年12月21日大x公司账户的银行流水,创x公司对于该银行流水的真实性并无异议,该银行流水完整显示了大x公司与王xx、周x凡之间的资金往来。另一方面,对于争议款项,大x公司提交了其记账凭证,王xx、周x凡对于相关资金往来亦予以认可,该事实基本可以证明大x公司与股东个人资金账户独立,往来款项均有账目记载且能够相互区分。因此,大x公司与王xx、周x凡之间的资金往来有财务记载,并非混同且无法区分。

4、王xx、周x凡使用大x公司资金的行为是否足以否认大x公司人格

根据前述分析,王xx、周x凡确有使用大x公司资金的行为。但是创x公司主张王xx、周x凡无偿使用大x公司资金用于偿还股东个人债务,根据在案事实尚不足以形成定论,且大x公司与王xx、周x凡之间的资金往来也有相应财务记载。另一方面,在无人格混同情况下,基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的分离,股东转让股权是股东对自有权利的处分,对公司财产和其对外偿债能力并不产生直接影响。本案中,鉴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大x公司存在资金或者财产被其股东无偿使用且不作财务记载,或资金被用于偿还股东的债务且不作财务记载等应当否定创x公司人格独立的情形,因此,王xx与大x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不属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创x公司关于大x公司与其股东构成人格混同的主张不能成立。同时,鉴于王xx作为股东不对大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创x公司主张宋x怡作为变更后大x公司唯一的股东,与王xx为夫妻关系,据此请求宋x怡对夫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理由亦不能成立。关于周x凡是否需要对大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大x公司向周x凡转账7.5万元亦有相应记载,且该款王xx明确表示代其偿还给大x公司,故创x公司请求周x凡对大x公司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和大x公司的独立人格,王xx、周x凡作为公司股东在本案中无需与大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或者股东确实存在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债权人可依据公司财务记载项下的债权债务关系继而追究相关民事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或通过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另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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