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是否属于违约方拒履行合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一、秉公说法:
当事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因合同相对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违约行为所致,当事人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故二审判决根据实际支出的情况,判令对方向当事人支付相应律师费并无不当。
二、案例详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市城X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洛阳龙X置业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洛阳市鹏X翔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洛阳市城X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洛阳X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洛阳龙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龙X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洛阳市鹏X翔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1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洛阳X建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情形,应予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二审判决案由定性错误。案涉《意向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一)和(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和(二)》)包含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联营合作法律关系、股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涉他合同法律关系,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洛阳X建公司提交洛阳城X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档案、2016年6月14日冉X博与卢X勋办公室对话录音、2016年11月15日潘X萍与卢X勋的电话录音等新证据,证明双方同意解除《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冉X博将持有洛阳龙X公司的股份转给卢X东。洛阳龙X公司后又反悔要地,双方达成《补充协议(一)和(二)》,双方变更履约方式,洛阳龙X公司又不认可自己签署的《补充协议(一)和(二)》,诉请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违反禁止反言获利原则和诚信原则。(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已被《补充协议(一)和(二)》变更后废止,洛阳龙X公司不再享有案涉土地过户请求权。洛阳X建公司已解除对洛阳龙X公司占股的风险控制和制衡,因洛阳龙X公司选择要求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第八条的退款且涤除了土地过户的担保,卢X东、卢X勋依照决议书代表洛阳龙X公司发出口头退款通知,该通知已经到达洛阳X建公司,冉X博代持洛阳龙X公司的40%股权分别转让给洛阳龙X公司指定人员,交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义务已消灭。(四)洛阳龙X公司构成违约,无履行债务的能力,洛阳龙X公司自签订合同后一直未履行缴纳契税、土地增值税的义务,不履行过户前置手续,构成实质性违约和以不作为方式表明不履行合同,二审判决支持洛阳龙X公司5万元律师费缺乏证据证明。
洛阳龙X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本案系洛阳龙X公司与洛阳X建公司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履行而产生的纠纷,一、二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正确。(二)《补充协议(一)和(二)》并无洛阳龙X公司的盖章和追认,并未生效。1.卢X勋和卢X东并无签订补充协议的授权,卢X东当时并非洛阳龙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洛阳城X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注销,《补充协议(一)和(二)》自始根本履行不能;3.即使《补充协议(一)和(二)》有效,双方仍是为了达到洛阳龙X公司持有案涉土地的目的,双方并未协商一致解除《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三)冉X博同意出庭作证不属于新证据,冉X博退出洛阳龙X公司的股权,系洛阳X建公司恶意违约所致,并不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履行。(四)洛阳X建公司主张《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废止没有依据,其违反协议约定的两个月内土地过户至洛阳龙X公司名下的义务,不享有合同解除权。洛阳龙X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有权拒绝继续为洛阳X建公司垫付款项,洛阳龙X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多少及是否实缴与公司融资能力、支付能力无关。(五)根据合同约定,五万元律师费应由洛阳X建公司承担。
洛阳市鹏X翔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未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洛阳X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
关于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应否继续履行的问题。洛阳X建公司与洛阳龙X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洛阳X建公司主张《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已被《补充协议(一)和(二)》变更废止,经查,《补充协议(一)和(二)》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主体不同,无洛阳龙X公司的签章,亦未得到洛阳龙X公司的追认,故不足以认定《补充协议(一)和(二)》已替代《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洛阳X建公司虽然已将其代表冉X博在洛阳龙X公司中所占的股权转让,但对于转让的原因,双方说法不一致,洛阳X建公司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股权转让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已经解除,故洛阳X建公司主张《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不应继续履行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律师费问题。本案中,洛阳龙X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因洛阳X建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违约行为所致,洛阳龙X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其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故二审判决根据实际支出的情况,判令洛阳X建公司向洛阳龙X公司支付相应律师费并无不当。
综上,洛阳X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洛阳市城X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曹x刚
审 判 员 于x蒙
审 判 员 关x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辛x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