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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朋友之间存在多种款项往来,一方仅以款项交付凭证主张借贷关系,但不能证明借款合意的,不予支持

收录时间:2023-05-17 14:28:47浏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民申xxxx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x前,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华,湖北x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董x因与被申请人张x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6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董x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成立借贷关系,没有事实依据,且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原审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录音资料等证据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2016年8月12日至2020年5月26日双方互有往来转账,申请人向张x前转账298330.17元与张x前向申请人转账的220829元相互印证,明显与本案10万元不能混为一谈。综上,董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借贷纠纷中,原告对于借贷合意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在原告缺乏借据、收据、欠条等用于直接证明借款合意的债权凭证时,双方当事人对交付款项的性质均具有证明责任。

在证明标准上,被告的举证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而无需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否则无需原告继续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被告对款项交付行为进行初步证明后,原告应对借贷合意继续举证,不因被告举证未及高度盖然性标准而减免原告的举证责任。本案中,董x主张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10万元借贷关系,其应提交证据证明借款合意及款项交付事实。原审中,董x仅提交了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10万元款项的交付行为,但对于双方就该10万元是否存在借贷合意没有提交充分证据。张x前抗辩双方存在其他债务,并提交了其向董x转账的相应证据,根据该转账数额及附言,结合双方认可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亦存在垫付保费等业务往来,原审认定在张x前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多种往来的情况下,董x应就借贷合意的存在继续举证,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董x未就双方当事人存在借贷合意进行充分举证,原审法院未支持其主张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董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龚x璟

审判员 叶x可

审判员 谢x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x梅

案例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董x仅提交了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10万元款项的交付行为,但对于双方就该10万元是否存在借贷合意没有提交充分证据。张x前抗辩双方存在其他债务,并提交了其向董x转账的相应证据。根据该转账数额及附言,结合双方认可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亦存在垫付保费等业务往来,原审认定在张x前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多种往来的情况下,董x应就借贷合意的存在继续举证,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董x未就双方当事人存在借贷合意进行充分举证,原审法院未支持其主张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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