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再1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景泰县矩xx新能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景泰县巨x养殖专业合作社一、二审法院查明:2012年3月8日,巨x养殖合作社与甘肃省景泰县上沙沃镇王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x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巨x养殖合作社承包该村荒滩10000亩,用于农林牧综合开发项目,承包期限从2012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
巨x养殖合作社在承包期内成立合作社与公司,王x村委会占20%的股份(土地所有权作为股权拨入),在开发期内不分成,3年发挥效益后再分成。甘肃省景泰县上x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上xx镇政府)对巨x养殖合作社项目用地进行协查核准后,上报景x县政府、甘肃省景x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景x县国土局)进行项目立项,申请办理用地手续,但一直没有得到批复。2013年8月21日,矩x新能源公司成立。2016年3月29日,甘肃省景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给该公司核发营业执照,主要业务为上光伏发电项目。景x县政府、甘肃省白x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白x市政府)、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对矩x新能源公司建设用地的请示予以批复后,2016年5月23日,该公司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过景x县国土局地籍调查、甘肃省白x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以下简称白x市勘测院)现场踏勘及土地勘测定界等程序,景x县政府于2016年6月7日为矩x新能源公司颁发景国用(2016)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09××4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巨x养殖合作社因认为矩x新能源公司在自己已平整的1300亩土地上进行施工,故发生纠纷,协商无果。巨x养殖合作社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09××4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另查明,2009年12月8日,巨x养殖合作社成立,该社《章程》第七条规定,该社以白x宏远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为依托。巨x养殖合作社与王x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涉及的部分土地与被诉09××4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部分土地重叠。2013年1月6日,上xx镇政府向景x县政府提交《关于上沙沃镇农林牧开发循环经济项目用地的报告》(景上政发〔2013〕4号)。该报告载明,白x宏远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在该镇王x村内沙湾北滩(东至二期大渠,南至嘉格山二组耕地,西至沈家湾旱地,北至白石头梁沙河)实施农林牧开发循环经济项目,该区域土地权属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争议纠纷、界线清楚,可用于农林牧综合开发用地,恳请景x县政府予以协调办理有关手续。2015年6月30日,白x市勘测院作出案涉土地的《勘测定界现场踏勘报告》。该报告载明“经调查,该项目内土地权属性质为乡辖国有土地,地类均为国有未利用地”。2016年5月31日,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巨x养殖合作社起诉矩x新能源公司土地侵权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景x县政府为矩x新能源公司颁发09××4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巨x养殖合作社与王x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实际使用案涉土地,其与被诉颁证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王x村委会作为案涉土地“所有权人”,与被诉颁证行为亦存在利害关系,为了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避免同一问题引起新的争议,如果王x村委会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但原审法院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王x村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规定,属于重大的诉讼程序违法,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综上,矩x新能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一、二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行终205号行政判决和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0行初16号行政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景泰县巨x养殖专业合作社。审 判 长 杨xx
审 判 员 李xx
审 判 员 丁xx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xx
书 记 员 李xx
案例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利害关系人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审法院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属于重大的诉讼程序违法,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