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确认及抚养费支付标准的认定
案情简介:被告张xx系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该公司注册资金为300万元。2016年9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张xx与原告韩xx之母韩x娟存在不当关系。2018年5月6日韩x娟与案外人王xx登记结婚,2018年8月7日韩x娟生一男孩,即原告韩xx,其出生医学证明载明其生父为王xx。2019年6月5日王xx与韩x娟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韩xx由韩x娟抚养直至18岁,医疗费、教育费由韩x娟全部承担,不需王xx承担任何费用;婚内男方所产生债权债务与女方无任何联系,女方所产生债权债务与男方无任何关系,双方无共同财产及银行存款,无须分割。
2020年4月被告张xx之妻王x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2016年9月起张xx与韩x娟相识,期间张xx赠送了韩x娟现金和车辆等,起诉请求确认张xx赠与韩x娟767846元的行为无效,请求判令韩x娟返还767846元。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张xx赠与韩x娟767846元的行为无效并由韩x娟返还王x华767846元。韩x娟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该案诉讼中,韩x娟以受赠款项系张xx负担的韩x娟怀孕及儿子出生后产生的必要支出和抚养费用提出抗辩。
原告韩xx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张xx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216万元(按每月1万元自原告出生计算至年满18周岁)并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的一半。被告张xx则辩称其与原告母亲韩x娟存在不当关系,但在原告出生期间,韩x娟还有一段婚姻关系,被告不认可韩xx系被告之子;即便韩xx是被告之子,原告诉求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庭审中,韩x娟方称韩x娟与王xx结婚系被告安排,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方提供被告张xx与韩x娟以及韩xx在一起的日常生活照片十五张,该十五张照片的内容反映出三人关系超出正常范围。结合照片、韩x娟与张xx恋情的事实、韩xx的出生日期等因素以及张xx之妻起诉韩x娟赠与无效的诉讼情况,法院依照原告申请,确定对被告张xx与原告韩xx是否存在父子关系进行鉴定,对外委托鉴定后,被告张xx不予配合、拒绝到场,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张xx每月向原告韩xx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于每月月底前付清,自原告韩xx出生即2018年8月起,至原告韩xx年满十八周岁止;二、驳回原告韩xx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韩xx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予以准许。针对被告张xx的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总结:抚养费纠纷中涉及确认亲子关系认定的,请求确认方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在确认存在亲子关系后,关于抚养费的数额,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适用同一标准,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