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xx赛博医疗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xx号xx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xx辐射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xx路。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xx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xx大道xx号xx幢。一审第三人:无锡xx肿瘤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堰新路。一审第三人:无锡xx肿瘤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广源闸5号xx大厦xx层A区57号。
再审申请人北京xx赛博医疗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仁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xx辐射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x公司)、南京xx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x医疗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无锡xx肿瘤医院有限公司、亿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亿仁xx公司申请再审称,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确认亿仁xx公司与兆x公司的租赁关系为亿仁xx公司在本案一、二审中提出的主要诉请,但一、二审法院均未对此合法有效的诉请进行过实体审理。而此前亿仁xx公司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程序提出的请求中均未包含确认租赁关系的请求。因此,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租赁关系是否存在、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等一系列问题尚未经过法院实质性审核,亿仁xx公司的起诉便被直接驳回,剥夺了亿仁xx公司主张其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案件基本事实及法律规定,亿仁xx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就本案而言,对于因租赁引起的执行异议,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承租人租赁的标的物被人民法院执行拍卖时,如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并不否定承租人享有的租赁权,承租人只是对执行法院要求其腾退房屋的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属于执行行为异议,对驳回异议裁定不服的,应当通过执行复议程序解决;但如果执行法院否定承租人租赁权的成立或存续的,因涉及实体权利的争议,承租人主张其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租赁权的,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对驳回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认为原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但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亿仁xx公司在案涉租赁的标的物被人民法院正常执行程序终结前并没有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也没有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却于执行终结后的2018年1月8日向法院提起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并于2018年4月23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由于上述两个案件的诉讼请求与目的均为首先确认《四方协议》《房屋、土地租赁合同》有效,进而请求判决三x医疗公司继续履行上述协议、合同,实质为排除法院对案涉房屋及土地的执行,两个案件存在重复诉讼的问题。因而一、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6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亿仁xx公司对本案的起诉,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综上,亿仁xx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xx赛博医疗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书 记 员 李xx
案例总结:对于因租赁引起的执行异议,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承租人租赁的标的物被人民法院执行拍卖时,如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并不否定承租人享有的租赁权,承租人只是对执行法院要求其腾退房屋的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属于执行行为异议,对驳回异议裁定不服的,应当通过执行复议程序解决;但如果执行法院否定承租人租赁权的成立或存续的,因涉及实体权利的争议,承租人主张其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租赁权的,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对驳回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认为原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但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